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所指的“停靠点”是指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吉林港总体规划区以外通航水域内,符合岸线规划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布点要求,在一定水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船舶进出、停(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停靠点。停靠点一般由浮趸及其他必要的配套设施组成。
二、关于停靠点选址
港口码头外设置客运船舶停靠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城市、港口、水利行洪、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选址,合理分布。
(二)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人员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及相关设施。
(三)应当充分考虑现有的和已规划的跨(穿)越航道、临河(湖)的建(构)筑物和水上(下)作业行为对河床冲淤和航行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接岸设施、道路(引道)、标志牌等基本设施,具备人员上下的安全设施,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和配备救生、消防、应急通信等设施。
(五)如船舶停靠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必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六)符合其他满足管理要求的条件。
拟新建停靠点,申请人可以就拟建停靠点的选址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拟申请人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土地情况、周边情况,拟建设接岸设施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估算、使用管理模式等必要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建设选址书面申请后,应当征求属地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方意见提出初步选址意见。
三、关于停靠点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停靠点的建设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航班、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充分满足客运船舶船岸停靠安全要求。
夜间使用的停靠点,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配备信号杆和夜间靠(离)泊信号灯助航设施。
(一)报批要件
停靠点建设原则上按照相关部门管理权限办理立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水上水下活动审批、水生资源保护风险评估(如需时)等有关手续。
如客运船舶停靠点确定为客运码头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其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报批程序
一是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批。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四是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五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水上水下活动审批。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验收规定
停靠点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停靠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停靠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停靠点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建设单位组织整改,达到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后,重新组织验收。
现已存在的可供客运船舶靠泊的停靠点,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使用的规范性、运营的安全性、配套设施的适用性等方面,形成包括相应的证明文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在内的评估材料,其中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综合评估完成后,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评估材料、评估结论等提交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关于停靠点运营管理
(一)经营主体责任
停靠点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停靠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应急力量建设,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停靠点经营管理单位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夜间运营的停靠点,应当加强夜间救援保障,同时要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
(二)日常监管责任
停靠点日常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对于设计或单日实际上下人次达300人以上的停靠点,应当制定船舶靠(离)泊签单管理制度,确定专门人员对船舶靠(离)泊实行签单管理。建立售票、验票管理机制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专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污染处理措施。
(三)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指导客运船舶停靠点的规划、建设,督促建设或管理单位落实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防污染管理
停靠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防污染应急预案,或纳入经营管理单位的总体预案,并报送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停靠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存储、转运、处置工作。
停靠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岸线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防治岸线污染。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由联合发文相关单位负责解释,如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澳门皇冠赌场:交通运输局 澳门皇冠赌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澳门皇冠赌场:生态环境局 澳门皇冠赌场:水利局
2024年12月30日
(初审:侯春梅 复审:侯春梅 终审:徐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