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一:本人在2024年11月13日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蛟河市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文书编号:(2024)吉0281执保632号 执保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广东省揭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蛟河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蛟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一:本人在2024年11月13日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蛟河市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文书编号:(2024)吉0281执保632号
执保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广东省揭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蛟河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蛟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